隨著我國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城鎮(zhèn)化發(fā)展的持續(xù)推進,私家車的新增量及保有量持續(xù)增加,與民生相關的各類**及貨運車輛也在持續(xù)加大,從而也使得**事故、車輛故障等事件增多的概率加大。由汽車救援、清障行為而產生的“天價拖車費”更是常上新聞“頭條”。
大多數民眾(包括部分新聞媒體)對這種“天價拖車費”的態(tài)度莫不是“義憤填膺”,但作為在清障車行業(yè)工作多年的筆者,對“天價拖車費”卻有著一分為二的看法。一方面,確實有不少的清障救援公司昧著良心,對車主進行亂收費;另一方面,一些正規(guī)的清障救援公司的救援費用同樣遭受普通百姓、甚**部分新聞媒體對清障救援項目的高昂收費不理解而產生了相當大的“誤解”。
在普通人的眼中,清障車就是一種“拖車”,通過清障車上的某種設備對事故車或故障車進行“托牽”、“拖牽”或“背載”運輸。所以,一輛清障車無論是“托牽”、“拖牽”,還是“背載”事故車或故障車輛,如果僅只是拖車行駛幾公里、幾十公里、甚**幾百公里,其產生的費用也就和貨車滿載運輸時所產生的費用是基本相當的,是萬萬不可能、也不應該會有“天價”的費用。確實如此,正規(guī)的清障、救援公司是不可能、也不會給出“天價”費用的。
正因為如此,各地**相關部門或清障救援行業(yè)協(xié)會等為了規(guī)范當地的清障拖車費,以**文件形式或行業(yè)協(xié)會的名義出臺了不少的如出租車收費般的“拖車起步價”等收費細則。但這些文件或細則,都是將清障救援作業(yè)等同于出租車或貨運車的經營方式。這實質上仍然是把拖車視為一種按“行駛里程收費”的專用運輸車輛,而非專用作業(yè)車輛。
如果清障車在“托牽”、“拖牽”或“背載”事故車之前,利用了清障車自身設備或調用了其他設備(如汽車吊等),對事故車輛進行了必要的且必須的拯救、扶正、拖拽等清障救援,那么這次的整個清障救援的費用就不是單一的拖車行駛所產生的費用了,還需要加上拯救、扶正等項目的費用,而有時拯救、扶正等項目的費用則會遠遠大于拖車行駛的費用。因為拯救、扶正等清障行為需要的不僅僅是設備和工具,更需要的是專業(yè)技術和經驗,保證安全快捷作業(yè),避免發(fā)生次生事故。
那么,為什么合理的“天價拖車費”會被“誤解”呢?這就需要明白和理解清障車的定義是什么?它究竟是一種什么樣的車?它有哪些功能和用途?并在清障救援中發(fā)揮了什么樣的作用?
●清障車國標定義并不準確
我國GB/T17350-2009《專用汽車和專用掛車術語、代號和編制方法》和**批準發(fā)布的QC/T6345-2005《清障車》標準中對“清障車”定義是“裝備有托舉、拖曳、起重等設備,用來清除道路障礙的專用車輛”。從這個定義的字面上來理解,清障車主要是用來清除道路障礙的,其作業(yè)行為是簡單或單一,沒有什么技術含量。由此可知,上述即便是合理的拖車費也會被誤解為“天價拖車費”就不難理解了。
事實上,現行的清障車定義,顯然沒能完全、準確地表述出清障車的作業(yè)方式和用途。如果僅按該定義,目前清障車所從事的其他工作,都是“不務正業(yè)”的:清障車托著被托車的一端(輪胎離地)在道路上行駛;清障車用一條桿拖著另一車輛行駛(輪胎不離地);清障車雖然從事背載運輸的工作,但是所背載的車輛不僅僅是事故車,還有能正常行駛的車輛,如未上牌的新車和其他不許在道路上行駛的叉車等設備;而有些清障車在托車之前,還需利用自身的吊臂、絞盤等設備,或另外調用其他清障車、汽車吊等車輛進行**,才能對事故車進行扶正、翻轉、起吊等拯救、救援工作。有時,清障救援的現場不一定是在定義中的“道路”上實施。所以,這些工作,都與定義中“清除道路障礙”的標準定義相差甚遠。
清障車的上述作業(yè)方式和多種用途,實際上已遠遠超出清障車本身的定義了。在現實生活中,確實發(fā)生過交管部門根據清障車定義來規(guī)定清障車的業(yè)務,甚**對清障車從事了上述部分作業(yè)行為進行過處罰,原因是認為超出了清障車的職責和經營范圍。這種狹隘的定義,確實給清障車廠家和用戶帶來了不小的損失,同時也給實屬合理的“天價拖車費”關了禁閉。
正因為如此,2015年**運輸部頒發(fā)的JT/T 891-2014《道路車輛清障救援規(guī)范》中的3.2條款:清障車是指“裝備有托舉、拖曳、起重等設備,用來清除對道路造成障礙的事故車輛的專用汽車”。并在這個條款的下方用小一號的字體注出“注:改寫GB/T 17350-2009,定義3.1.6.2.52”。顯然JT/T 891-2014的起草人也認為原GB/T 17350-2009中對清障車的定義確實不能體現出清障車所從事的主要工作。
在此,暫且不論部委、行業(yè)的標準能否允許擅自修正**標準的定義和內容,單就JT/T 891-2014對清障車的定義來分析,該標準認為“清障車主要是用來清除阻礙了道路的事故車輛”,那么從字面上來理解,JT/T 891-2014中對清障車的定義確實比GB/T17350-2009和QC/T6345-2005兩個標準更貼近清障車的本職工作。但是,它仍然沒有完整地表述出清障車的實際用途和作業(yè)方式。如平板型清障車背載新車參加汽車活動;清障車起吊、拯救跌落在路溝中、河道里的事故車輛等,而這些事故車輛未必就阻礙了道路。
●國外是如何定義清障車的?
事實上,國外清障車技術發(fā)達的**對清障車的定義則是相當全面和完善的。如美國的清障車標準中SAEJ2512-1999《Towing Equipment Ratings and Practices》將清障車定義成:tow truck、tow vehicle、car carrier、recovery vehicle等,即清障車就是一種具有托(拖)牽、背載運輸、拯救等功能的汽車;而加拿大、英國、法國、意大利、德國、日本等**,對清障車的定義都是圍繞recovery vehicle的含義進行詮釋的,即對清障車定義的表述**體現在清障車是“通過專業(yè)工具和設備,恢復、幫助、**不能正常行駛的車輛和設備,使其能正常、安全的行駛”。對不能正常行駛的車輛和設備的恢復、幫助、**的方式有:背載運輸、起吊、扶正、翻轉、托(拖)牽等,甚**包括簡單的搭電、補胎。這些定義,確實能完整、全面地概括出清障車的功能、用途和作業(yè)方式等。